收费依据:

1.歙价〔2016〕76号《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批复》。

2.歙价〔2015〕57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3.歙价〔2015〕59号《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办〔2015〕21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县住建委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征。

4.歙价〔2009〕129号《关于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区居民以自来水公司水表户数计征,每户每月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