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2 浏览次数:294

关于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歙价〔2009〕129号


县市容局:

为改善徽州古城生态环境,加快我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进程,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 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受理了歙县市容局开征“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按照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于10月15日召开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报县政府,现根据歙县人民政府第九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规化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进入县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压缩、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至县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二、征收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2.5元。

2、星级以上宾馆按床位数征收,每床每月2元;星级以下宾馆、旅社、招待所每床每月1元。

3、工商服务业(商业门点、娱乐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个门点每月10元征收,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4、餐饮业按餐桌数征收,每桌每月8元。

5、农贸市场固定摊位按摊位征收,每个摊位每月5元。

6、城区居民按户征收,每户每月5元(以自来水公司水表户数计征)。

7、交通运输车辆按营运车辆车型征收,大型车辆每车每月6元,小型车辆每车每月3元。

8、建筑垃圾产生者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元。

此外,自运垃圾处理费按每吨35元收取;委托垃圾中转运输填埋的垃圾处理费按每吨60元收取。

三、减免范围和对象

经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持相关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到县政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实施工作,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

六、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歙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歙县物价局歙价〔2004〕8号《关于建筑工程垃圾渣土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和歙价〔2004〕60号《关于垃圾压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随即停止征收。

特此通知

歙县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