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浏览次数:327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歙价〔2015〕5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及《歙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委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
  1、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
  2、对低保户、五保户生活用水按0.30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以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为准)。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每平方米按1吨计算,按照非居民标准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时间
    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歙价〔2008〕148号、歙价〔2009〕47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歙县物价局 歙县财政局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